来源: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03 点击:455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工作,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创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 号)关于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同时,我局通过门户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1年12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电子邮箱。
附件: 《海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材料.docx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联系人:陈剑英;联系电话:66834019;电子邮箱:spscjgc@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及部委有关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要求,依据《海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食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方式。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所在市县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一般程序办理。
对包含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类别范围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食品生产监管实际,结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确定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食品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市县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二)自身能够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和自评表。
第七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增加食品类别时提供);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和自评表。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并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同时提交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
第九条 对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推送相关信息共享。
第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并在首页右上角标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住所名称的变更,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
被许可人不依法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被许可人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拒绝接受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许可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进行陈述、申辩,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对被许可人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职责,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七条 对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近三年来3次及以上且一年来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申请人,不适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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