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粮法〔2021〕205号)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10-28 点击:362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10-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法〔2021〕205号
实施日期: 2021-10-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取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承储,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承储中央储备粮。对于已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要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年度考核等方式,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的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

二、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要严格落实《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统筹组织,强化宣传引导,立足收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粮食收购配套管理制度,明确备案事项要求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督促落实和监管执法,规范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严禁变相审批。要进一步优化收购服务,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三、关于“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优化“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审批服务,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认定程序,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规范认定后的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认定实施中的不当行为。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核查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核查方式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广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粮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涉粮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和异地粮食行政执法协作制度,推动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切实发挥12325监管热线“前哨”作用,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度。推行“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推动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责任感和执行力,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各单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结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具体改革举措,抓紧推进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制修订工作。加快推动出台《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各地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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