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商务局 更新时间:2021-09-24 点击:389
各有关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振兴老字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弘扬老字号优秀文化,促进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市商务局决定开展第六批“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认定对象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运营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其认定条件是:
(一)品牌创立50年(含)以上;
(二)应当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发源于天津,具有天津地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
(五)商号、商标或品牌具有延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六)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申请认定的单位据实填写“津门老字号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调查甄别: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核,确认申请有效的,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负责“津门老字号”的认定评审工作。
(四)社会公示:评审论证通过后的申报单位,作为拟认定单位,由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五)申请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复审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六)认定决定:对拟认定的单位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认定为“津门老字号”,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三、申报要件
(一)津门老字号申报表(附件1);
(二)单位简介,内容包括单位性质、从事业务、人员构成、经营情况,以及有无违法违规、侵犯知识产权、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等;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单位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营年限并持续经营的证实性材料,如历史档案、文献、实证等能够确认经营历史和传承的书面材料;
(七)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八)证实独特工艺、经营特色、服务技艺和创始产品(服务)的证实性材料;
(九)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获得的荣誉、商业信誉证明等证明性材料和经营前景的说明性材料;
(十)与老字号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津门老字号”,会同天津市老字号协会指导申报单位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市老字号协会联系人:邢建华,联系电话:13164026774)
(二)材料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报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商标所属情况,以及申报单位有关历史传承、产品或技艺、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力求材料描述清晰、证据充分,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
(三)材料申报:申报单位的材料经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津门老字号汇总表(附件2,1份)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3份)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不接受单个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或补充部分材料。
“津门老字号”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积极接待企业的咨询和申报,审慎提出初审意见。各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将不予认定。
附件:
2. 津门老字号推荐企业汇总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填写,一份).docx
2021年9月6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处 陈禄堃、闫炳伟;
联系电话:58665623、5866586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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