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9-17 点击:447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9-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部门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并完整归档保存。承办部门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办公室和法规处审核。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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