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规程的通知(合市监〔2021〕107号)

来源: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9-03 点击:322

发布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合市监〔2021〕107号
实施日期: 2021-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月23日,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承接和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406号),为便于各单位实际操作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服务效率和工作水平,市局制定了《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日

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记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并承诺其符合登记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工作方式。

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延续换证、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对全市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换证、变更实施告知承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类别,不包括《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规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申请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制作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被登记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登记决定。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前制发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被登记人,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被登记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登记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对被登记人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登记人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撤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被登记人不具备原登记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

在检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被登记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4.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5.申请人的承诺

6.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书

7.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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