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9-09 点击:416

发布单位: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09-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09-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备案后实施编号管理,备案编号一般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备案编号,并告知备案企业。

四、加强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档案,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包括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请各州(市)于每年1月份汇总本地粮食收购企业上一年度的备案情况(备案企业数量、企业名称、联系电话、收购区域)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处。

各地要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监管。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粮食市场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确保市场平稳有序。

附件:云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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