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山西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1〕82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4-23 点击:627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21〕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山西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2021年山西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特制定2021年山西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省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确定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省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完成全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二)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完成本辖区屠宰企业样品采集工作。

  三、监测内容

  省级监测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

  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四、抽样要求

  (一)样品数量

  部级监测:牛肝26份、羊肝26份(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承担样品采集和监测任务)。

  省级监测:猪肝200份、肉(猪/牛/羊)400份(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承担样品采集和委托检测机构完成监测任务)。

  (二)抽样范围

  两个以上地市;猪、牛、羊屠宰企业监测数量每种不少于8家。

  (三)样品要求

  牛肝、羊肝、猪肝、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

  五、监测机构及判定依据

  拟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检中心(北京)承担我省检测化验任务。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

  量》(GB18394-2020);肝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

  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

  中心统一提供。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配合部、省完成样品采集工作。

  (二)省级监测按要求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并及时将风险监测汇总数据表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未经农业农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王志强

  联系电话:0351-8235266

  2. 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系 人:韩向新

  联系电话:0351-8395335

  附件:2021年山西省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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