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1-03-30 点击:501
各地(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函》(藏发改营商函〔2021〕93号)要求,为有效防止“红黑名单”制度泛化使用、过度使用现象发生,防止伤害诚信社会建设行为发生,最大限度维护诚信社会打造,区商务厅决定废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商务系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藏商发秩字〔2018〕42号)规范性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商务系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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