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3-30 点击:71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从省外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防控和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序安全调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现就从我省指定公路运输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17个省境道口为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指定运输道口:兰西高速公路民和县马场垣、109国道民和县享堂、川大与川官公路交汇处民和县官亭寨子村、民门公路互助县加定、临平公路循化县清水、宁张公路227国道祁连县峨堡、祁连县9号公路野牛沟、109国道格尔木市南山口、海西当茫公路116公里处冷湖、海西敦格公路鱼卡、海西格茫公路茫崖、同夏公路同仁市瓜什则、阿赛公路河南县赛尔龙、西久公路久治县康赛、班友公路60公里处班玛县灯塔、214国道称多县清水河、214国道囊谦县瓦好那。
以上指定省境道口若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形势需要,与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会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公路交通要道布设临时性检查站点。
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我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青海省输入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准调备案表或检疫审批表,从指定的公路运输道口运入,主动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消毒,检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入省。
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境我省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持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以上指定道口入境,并向所在道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按照规定期限和运输路线离境。
四、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无准调备案表或检疫审批表的,由道口所在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进行处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五、凡未从指定公路道口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依照《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从指定公路运输道口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违法接收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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