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规〔2021〕3)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3-23 点击:531

发布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1-03-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环规〔2021〕3
实施日期: 2021-04-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危险废物依法规范处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标对表,有序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通知》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中关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市转移商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年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危险废物产生源清单、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以及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

    二、分级分类管理,按时完成各项管理信息报送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相关企业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数据,以及备案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和备案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分类、分步推进原则,2021年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一年度产生量在1吨及以上的工业污染源纳入申报范围并完成填报(工业污染源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7)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3个门类中41个行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的工业企业);2021年起逐步推进其他产生量小的企事业单位完成危险废物相关情况和管理计划申报。

    (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完成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每月按时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表。

    三、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辖区产废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规范包装贮存要求,以及危险废物的“一物一码”精细化电子联单运行要求,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逐步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信息化的应用,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四、推进先试先行,启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电子月台账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推进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规模以上、年产废量100吨及以上工业企业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等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月台账,并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里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五、强化检查督促,全面保障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工作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审核各企业填报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数据,确保企业申报无漏报、瞒报,上报数据真实、可信。市大数据中心做好固体废物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固管中心做好对各区县危险废物信息化填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统筹推进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不能按期完成固体废物产生源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据报送,以及危险废物精细化应用工作的区县,进行定期调度。

    本《通知》经2021年3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