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1-02-22 点击:594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生态环境领域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清洁生产审核是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系统组织落实好2021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一)开展2021年新纳入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被纳入2021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办法》《指南》要求,及时指导、督促辖区对应企业开展审核工作。
(二)完成2019年和2020年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验收工作。
纳入2019年度和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中有部分企业(详见附件2)在2020年底前尚未完成验收工作。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督促辖区对应企业加快落实审核方案部署措施,并及时组织开展审核验收工作。
(三)梳理2020年清洁生产审核成效。
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梳理辖区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成效,完成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详见附件3)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提高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从审核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审核工作质量的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及时公开公布产排污相关信息,及时自行开展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审核方案编制的过程指导,防止无/低费方案内容空洞、中高费方案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并及时组织完成方案评估工作。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审核方案的部署,并依据方案取得的实效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四是将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信息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以便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五是将审核过程中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及专家工作质量等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抽查机制,每年对上一年完成验收的企业审核工作质量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支撑保障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达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或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对区县清洁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组织启动重庆市生态环境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五、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创新
鼓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模式,提升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水平。探索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模式,将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与实施情况纳入审核内容,以清洁生产审核支撑排污许可证科学核发。鼓励强制性审核以外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清洁生产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典型案例等。有条件的区县可开展政府购买第三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试点。
六、统筹谋划清洁生产审核近期计划
按国家要求,我市需制定《重庆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请各区县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池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区县也可根据本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结合2017年和2018年审核情况以及区域降碳减污需求,提出2022—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
七、工作时限要求
(一)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辖区2022—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及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提出验收时限;于11月30日前,将2021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参照附件3)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 刘 鑫;
电 话:89181803(传真),18325093286;
电子信箱:cqhbkjc@163.com。
附件: 4.区(县)2022—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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