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2020年第141号)

来源: 国家药监局 更新时间:2020-12-30 点击:711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0年第141号
实施日期: 2020-1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4.硬脂醇聚醚-200原料技术要求.doc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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