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11-05 点击:668
程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制止土地撂荒,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产业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东南发达省份地区应逐步实行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调整
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推广粮食规模化种植,近年来,国家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各地加快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39个县(市、区)、18731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全国已有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农民合作社超过220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90万个,有力促进了粮食规模经营水平的提高。同时,国家加快推动重点农机具研发攻关和智能高效农机装备推广应用,鼓励发展统防统治、代耕代收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了便捷的社会化服务。为遏制部分地区出现的耕地撂荒现象,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明确对常年抛荒地等不再给予补贴。此外,对于您提出的逐步调升户籍农民的养老社保收入问题,2018年国家已出台意见,明确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尽快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继续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
二、关于提高粮食收购价
2004年以来,国家实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给农民安心种粮吃上了“定心丸”。为发挥好最低收购价对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的托底作用,每年有关部门都要对稻谷、小麦开展分品种、分地区成本调查分析,并结合粮食产销形势合理调整最低收购价水平。今年,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国家将早籼稻、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分别定为每斤1.21元、1.27元,均比上年提高1分钱;粳稻、小麦最低收购价分别定为每斤1.3元、1.12元,保持上年水平不变,对稳住农民种粮收益预期,扩大双季稻种植面积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有关部门还积极落实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措施,继续开展水稻、小麦、玉米等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500个产粮县开展农业大灾保试点,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促进了粮食生产节本增效,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落实好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种粮各项奖补政策支持,让种粮者得到更多收益,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关于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系统环保政策
农业绿色发展是生态绿色发展的基础,事关当代人福祉和后代永续发展。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2019年4月,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推动解决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压实不够、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2019年5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意见》,推动多部门联合治理白色污染,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政策保障,规范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行为。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实施,有力推动了各地耕地质量不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日益改善,逐步实现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认真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指导各地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推动出台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防止不合理的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农村资源环境。
四、关于鼓励企业“走出去”
2007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农业要实施“走出去”战略,我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走出去”战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我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等21个成员单位建立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业“走出去”在顶层设计、政策创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统筹与协调。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农业对外合作“十三五”规划》,编制了重点国别和产品规划;在“一带一路”国家、国内沿海沿边沿江地区分别认定建设了一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不断完善对企业走出去的信息、法律、人才等服务。目前我国已在境外投资设立了930多家农业企业,农业对外投资存量超过200亿美元,实现了部分在境外生产的农产品返销回国。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中国海外农业投资开发基金,专注用于推动我国农业“走出去”,增强相关农业企业竞争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利用相关基金开展跨境合作支持。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推动出台支持农业“走出去”优惠政策,制定“十四五”期间“一带一路”农业合作有关规划,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强化对企业“走出去”的规范引导和安全保障,为确保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010—59192525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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