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9-02 点击:906
现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9月2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日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有效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需求为主,兼顾市场风险调节。
第四条 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储备数量。按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10%、常规稻亩用种量5公斤为基数确定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省、市按25:75比例实行分级储备。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年度种子储备指导计划。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各市年度储备指导性计划,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所辖县(市、区)年度储备指导性计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指导计划要求落实种子储备任务。具体品种及数量由当地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提出,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下达,并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储备种子作物类型,以水稻、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适当配置部分速生蔬菜。具体包括:
(一)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叶菜、根菜等品种;
(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
(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第八条 储备品种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审定,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登记。
各级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农技推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开展储备适用品种的筛选、栽培技术研究并指导推广应用。
第九条 储备数量按常规稻为基数下达,其中杂交稻和蔬菜作物按1:5折算,杂交玉米按1:2折算。
第十条 储备周期一般为一年,按不同作物确定具体品种储存周期,实行定期更换,推陈储新。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市场主体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储单位,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确定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种子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不需生产经营权的品种除外);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约定储备时间、地点、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动用、违约责任和资金结算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储备种子必须设立储备专用标识。种子包装应有种子标签,注明承储单位、作物、品种、产地、数量、入库时间、质量状况等。有条件的采用专用包装袋。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做好种子质量检查检验,确保储备种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要加强质量监管,不定期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抽检。
第十七条 承储到期后,未动用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负责处置。
第四章 储备动用
第十八条 各地在发生灾害或需要调剂市场供需矛盾时,可申请动用储备种子。动用储备种子时首先动用本级储备,不足时可申请动用上一级储备。
第十九条 动用储备种子的,由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提出动议,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动用上级储备种子的,需由申请动用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受灾缺种情况和供应能力,及时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在接到动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动用储备种子用于救灾的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供应价格,用于市场风险应急供种的按不低于成本价、不高于市场价供应。成本价主要包括直接收购成本、加工包装、仓储保管、利息等费用。具体价格和调运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调运费用由申请动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动用市、县(市、区)储备种子的,应当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动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动用批准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种子储备资金预算,包括储备管理经费和储备补贴资金两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种子储备管理经费用于种子储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品种筛选、质量检验等费用。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用于种子收购资金占用费利息补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种子收购(含运输、加工、包装等费用)和仓储等环节费用,以及转商、报废或削价等亏损补贴。
第二十五条 储备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按合同约定的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据实拨付。资金可按50%比例实行预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承储合同,做好种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种子的保管制度和储备档案,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储备期间种子的数量、质量安全。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种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种子承储单位的监督检查。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的单位在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将年度储备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以及其它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和收回或不予拨付补贴资金外,3年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8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18〕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农作物储备种子动用审批表
受理号:(20 )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来文号 (附申请单位来文) 申请理由、品种、数量 承担种子储备管理技术辅助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作物类别 品种 数量 承储单位 经办: 审核: 主要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专业处(科)室 主管部门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制定
本表格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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