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8-07 点击:723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标签标识是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引导正确使用产品有重要指导作用。食品相关产品新国标实施以来,对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对标准解读不够等现象,导致目前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率较高。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在本市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突出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
结合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重点对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非复合膜袋、容器、工具类)和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铝制品)等2类重点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是否有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保质期(适用时)标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标的现象。
3.产品材质的标注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如塑料材质应按GB 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4.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存在漏标的现象,是否现行合法有效、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
5.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有注明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督促企业自查整改(2020年8月30日前)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开展动员、部署,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保证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
(二)突出重点,加强企业监督检查(2020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对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和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等重点产品的产品信息、生产者(或)经销者信息、合规信息、日期信息、执行标准等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另外对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是否规范。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存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情况的,要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做好问题整改。
(三)严格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行为(2020年11月30日前)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现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视情况开展执法抽样送检,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对于不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没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等无需检测判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地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工作力量,要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全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切实解决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现象,务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结合本年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立功竞赛,重点针对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开展相关培训,赛训结合,以赛增能,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水平。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三)及时总结评估,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梳理专项监督检查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并推广专项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信息统计表。
各单位请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生产领域)(见附件1)、《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流通领域)(见附件2)报市局。
附件:
1.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生产领域)
2.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流通领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代亚男,联系电话:64220000转2316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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