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的函(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7-21 点击:992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函〔2020〕26号
实施日期: 2020-07-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运城市、阳泉市、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安排,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我省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检测任务。请你局及时与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按照检测承担单位要求,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农牧发〔1999〕8号),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猪肉、猪肝、鸡肉、鸡蛋样品各9份,其中鸡肉、鸡肝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于7月10日前完成样品寄送工作。

  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联系人:

  王丽娜 18204082385

  律 瑶 1504039001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81号

  附件:2020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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