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

来源: 财政部 更新时间:2020-05-13 点击:5040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5-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税委会公告〔2020〕4号
实施日期: 2020-05-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附件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附件: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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