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2020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7号)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3-20 点击:1513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2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市人民政府2020至2022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全面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立法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关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放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够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经得起实践检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于改革事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及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加快本市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把调查研究作为必经环节,对立法中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保证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坚持良法善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立法协调。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和存在问题。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厅相关部门的请示沟通,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机制,并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承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对于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20—2022年)和2020年度立法计划中2020年未安排提请审议的项目,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20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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