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3-11 点击:1175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调配合
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是掌握畜禽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控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2020年度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规范抽样,强化检测
抽样单位要认真对照监控计划要求,规范抽样行为,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认真严格规范监控工作,积极发现问题,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对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厅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监控计划实施单位要按照本计划要求,按时报送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0〕8号),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一)监控任务。
2020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为230批。其中:农业农村部任务170批(待农业农村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后另行通知),自治区任务60批(抽样任务分配及送样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任务分工。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抽样单位)负责本计划的抽样,以及阳性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溯源调查及查处工作。
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农业农村部任务的检测工作,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区药监所)承担自治区任务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的跟踪检测工作。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监督所)负责督促、指导原抽样单位对阳性样品开展后续跟踪抽样及阳性样品的追溯调查、查处工作,并及时将追溯调查、查处结果报我厅。
二、抽检要求
(一)抽样。
1.各抽样单位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安排官方取样人员进行采样,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3)、在抽样单上签字。附件3电子文档发送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电子邮箱,纸质表连同样品送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与官方取样人员做好样品交接手续,并可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取样人员采样。
2.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同一产地一次最多可抽取1个样品。
3.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各抽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附件1规定的时间抽样、送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4.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收到阳性样品检测结果后,区监督所要督促抽样单位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程序,后续跟踪抽样应追溯到动物养殖场。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列入本辖区监控计划。
(二)检测。
1.区药监所要严格按《操作要点》对样品进行处理。
2.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20年度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6)执行,确证方法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业农村部发布或指定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和耐药性控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3.对于已发布过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4.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5)。
5.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发送我厅、区监督所各1份,抽样单位3份,由抽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抽样单位留存1份,并留存转送凭证。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残留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区监督所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发送我厅兽医处和区监督所,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兽药、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我厅和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于我区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由我厅发文组织查处,属于外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由我厅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辖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残留超标样品处理结果要及时报我厅和区监督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附件4、5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分次报我厅和残留办。
(三)抽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联系;阳性样品追溯调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监督所反馈。
五、经费安排
本年度农业农村部任务的样品费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支出;自治区任务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的跟踪抽样、检测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协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陈洪,0771-5829789, gxsyjd@163.com;
自治区任务抽样:自治区兽药监察所韦良云,0771-3934595, gxsysl@126.com;
阳性追溯: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廖朝辉,0771-3126942, gx8628@163.com。
附件:1.2020年自治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2.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0年度第×时段)
4.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20年度第×时段)
5.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20年度第×时段)
6.2020年度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附件1
2020年自治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辖区
监控任务
送样时间
组织抽样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禽/蛋4月15日前
8月15日前
单位
南宁
5
5
各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柳州
5
5
桂林
5
5
梧州
5
5
北海
5
5
防城港
5
5
钦州
5
5
贵港
5
5
玉林
5
5
贺州
5
5
河池
3
3
百色
2
2
崇左
3
3
来宾
2
2
合计
60
25
35
附件2
2020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样
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2020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分为2个时段执行,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月底为第二时段。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监控计划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 畜禽产品抽样
3.1.1 养殖场抽样(蛋)
3.1.1.1 根据动物饲养基数计算抽样数量,进行鸡、鸡蛋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家禽(蛋)
动物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1.2 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0枚;
3.1.2 屠宰厂抽样(动物组织)
3.1.2.1 根据屠宰动物数计算抽样个数方法
家畜(猪)
屠宰量(样本数,头) 抽样数(个)
<100 5
101~500 8
501~2000 10
>2000 15
家禽(鸡)
屠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2.2 一个组织样品的组成如下表
动物品种 | 肌肉 |
猪 | 300~500克 |
鸡 | 300~500克 |
3.1.3 取样:取样时不得对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 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人员协助检验机构采样人员,现场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由被抽样单位留存。
3.1.5 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放入塑料盒内后用胶带密封,在盒外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 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
3.1.7 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C),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 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编号:格式为[动物品种代码]/[样品种类代码]/[抽样日期]。代码如下:
动物品种 | 猪 | 鸡 |
代 码 | P | C |
样品种类 |
肌肉 | 蛋 |
代 码 | M | E |
例:2020年5月20日抽取的鸡肉样品第一份,其编号为:C/M/200520-1。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例:背脊肉等。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 龄:猪按月计,鸡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存货量(冷库)。
样本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
批 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所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检测机构根据本单位当年残留监控抽样任务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南宁2020年4月25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5300]2020/04/25/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 取样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2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官方取样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后,分别由检测机构、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和官方取样人员所在单位保存;
6.2 属自治区任务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跟踪样品的,由抽样单位将附有抽样单、抽样汇总表的样品送区药监所;属农业农村部任务的,待农业农村部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后另行通知;
6.3 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抽样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 检验室出具原始报告到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报残留办。
7.检验标准: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农业农村部发布、指定的方法或国际公认的方法。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在检测样品之前一定要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 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 检验员向检验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 检验机构应负责残留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其中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应包括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辖区计划执行情况、残留超标样品来源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检验结果汇总表(见表)“检测结果”一栏应有两种填写方式:未检出的(低于检测限),以ND表示;检出残留物质的,需填写具体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汇总一律采用A4纸横排打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5)。
附件6
2020年度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化合物 Compound | 动物/组织 Species/ Matrix | 推荐检测方法 | 检测限(或定量限) | 残留限量 MRL(μg/kg) |
Recommended Methods | Detection or Quantification Limit | |||
(μg/kg orμg/L) | ||||
氯羟吡啶 Clopidol | 鸡/蛋 |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GB/T 20362-2006) | 氯羟吡啶 Clopidol 20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Nitrofuran metabolites(AOZ、AMOZ、AHD、SEM) | 鸡/蛋 |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GB/T 21311-2007) | 氨基唑烷酮AOZ 0.5 | 不得检出ND |
甲基吗啉氨基唑烷酮AMOZ 0.5 | ||||
氨基乙内酰脲AHD 0.5 | ||||
氨基脲SEM 0.5 | ||||
氟喹诺酮类 Fluoroquinolones | 鸡/肉 |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1025 号公告-14-2008) | 达氟沙星Danofloxacin 20 | 200 |
恩诺沙星Enrofloxacin 20 | 100 | |||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SN/T 1751.2-2007) | 环丙沙星Ciprofloxacin 20 | |||
洛美沙星Lomefloxacin 10 | 10* | |||
氧氟沙星Ofloxacin 10 | ||||
诺氟沙星Norfloxacin 10 | ||||
培氟沙星Pefloxacin 10 | ||||
氟甲喹Flumequine 10 | 500 | |||
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Marker Residues of Nicarbazin | 鸡/肉 |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GB 29691-2013) | 二硝基苯脲 DNC 20 | 200 |
液相色谱质谱法HPLC-MS-MS(GB 29690-2013) | ||||
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 Florfenicol and its metabolites | 猪/肉 |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多残留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见附录3) |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300 |
Florfenicol+florfenicol-amine 3 | ||||
氟喹诺酮类 Fluoroquinolones | 猪/肉 | 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MS(GB/T 21312-2007)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1025号公告-14-2008) | 达氟沙星 Danofloxacin 20 | 100 |
恩诺沙星 Enrofloxacin 20 | 100 | |||
环丙沙星 Ciprofloxacin 20 | ||||
洛美沙星 Lomefloxacin 1.0 | 10* | |||
氧氟沙星 Ofloxacin 1.0 | ||||
诺氟沙星 Norfloxacin 2.0 | ||||
培氟沙星 Pefloxacin 2.0 | ||||
噁喹酸 Oxolinic acid 1.0 | 100 | |||
氟甲喹 Flumequine 1.0 | 500 |
检测方法附录1-8具体内容见农业农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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