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知(鲁市监网监字〔2020〕25号)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03 点击:1618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
发布日期: 2020-01-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市监网监字〔2020〕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要求,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立即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对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要加强食用野生动物健康风险提示,教育引导公众加强自身健康防范意识和科学消费意识,健康饮食。

  五、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45(12315)热线(平台)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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