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02-22 点击:934
为加强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粮油仓储能力,保障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粮食收购正常秩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目的是什么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是保障粮食安全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近年来,本市部分粮食企业将部分国有仓储物流设施存在改变用途等对外出租现象频发,引起多方关注,已经影响了本市储备粮的安全;另一方面,老旧仓储设施改建或升级改造项目受制于规划限制,仓储设施拆除后难以就地重建、新建仓储设施缺乏支持等情况,影响本市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为此,本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结合上海仓储物流设施管理的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从依法管粮出发,厘清各方主体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
二、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一)明确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对象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一方面,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是国家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而投入,对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国有粮食仓储单位承担着国家粮食储备的重要任务,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必须要有法可依。因此,《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本细则保护对象是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适用于上海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形成的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具体操作措施
《实施细则》系统详细的规定了仓储物流设施在面对不同情况下各级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职责及相关责任,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仓储物流设施在拆除迁移、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况下仓储物流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改变用途的粮油仓储设施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不得悬挂“粮库”招牌或其他会误导民众认为该单位或实施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单位的招牌,对外不得使用粮库等可能会误导民众认为该单位或实施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单位的名称。
按照长三角一体化要求,增加条款“被拆除、迁移设施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原则,统筹协调总量、布局及结构,适当考虑长三角地区设施资源,确保辖区储粮安全”。
为防止企业追求利润,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不合理利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提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不能改变粮油仓储用途进行出租出借,限制部分企业改变粮油仓储设施性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给粮食储备安全带来风险。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退出处置办法,为危旧老库的退出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明确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制止和查处。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