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更新时间:2020-02-10 点击:1074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复产复工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请参照执行。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2月8日
复产复工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制定本指南。
一、组织管理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责任到车间、到班组、到个人。
(二)制订防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园区或辖区政府备案。
(三)健全信息报告和联络员制度。建立与辖区街道(乡镇)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人。
二、 提前排查
(一)建立台账。实行返岗职工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渝及前往地点(具体到门牌号)、返渝时间(具体到某日某时)、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返程交通工具及行程等情况。
(二)分类返岗。目前仍在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暂不返岗;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接触史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员工不安排返岗;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按照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见附件)及时采取措施;对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的其他地区返渝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
(三)设置临时隔离点。依托医务室或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并在企业医务室、集体宿舍等区域按照要求设置临时隔离室。不具备设置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根据区县和园区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按要求向所在园区和乡镇(街道)报备。
三、做好防护
(一)防护准备。
统计、购置、储备所需的口罩、消毒剂、手套等防疫物资。口罩数量要足够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定时组织排查库存量。安排专人负责废弃防护用品处置。
(二)通风消毒。
1.日常消毒。复工复产前,对企业所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之后每三天一次。重点区域如更衣室、办公室、生活垃圾堆放处及吸烟点等,安排专人每天早晚消毒各一次。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椅垫套。
2.日常通风。工作场所每天上下午至少两次开窗通风,每次30分钟。关闭中央空调,确有需要的,按相关规定采取进风消毒过滤;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
(三)人员防护。
1.个人防护。所有员工、体温检测人员上班期间应全程配戴口罩。企业物业、保洁等应按要求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2.手卫生。企业工作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
3.住宿安排。集体宿舍应尽量减少同房间入住人数,尽量分散布置在四个方位,建议床外围设布帘隔断,避免头顶头休息。集体卫生间应设置洗手消毒设备,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四)人员管控。
1.减少聚集。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办公和生产组织等各项活动。减少会议频次和开会时间。如开会,应选择相对宽敞、通风的空间,参会全员佩戴口罩。
2.优化招聘方式。提倡线上招聘员工,要做好应聘人员的健康预检,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3.通勤安排。鼓励工作人员自驾、骑行或步行上班,尽量减少使用公共交通。外地员工原则上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
(五)就餐管理。
1.食堂安全卫生。按照食品安全规范执行,不得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
2.规范操作服务。每日岗前对食堂服务人员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作业中统一佩戴手套、口罩、防护鞋等。
3.合理安排就餐。尽量个人单独用餐,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可采取分时段进餐、用餐人员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并减少交谈、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食堂餐厅加强日常消毒与通风。
四、健康监测
(一)落实门岗体温监测登记制度。在厂区、园区大门及集体宿舍区等地建立体温检测点,加强门卫管理,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体温检测,做好信息登记,发现异常按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处理。
(二)落实员工健康监测报告制度。每日早、晚上下班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有通勤车的企业,应配专人在员工上车前进行测量,发现异常,及时隔离报告,按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及时处置。
五、疫情处置
(一)疫情处置程序。发现可疑症状者,要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及主管部门,并采取隔离等措施。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单位的密切接触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6号)要求隔离管理,并做好思想安抚工作。
(三)终末消毒。疫情发生后,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中的《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二版)》,做好病例生产生活等疫点的终末消毒。
(四)暂停生产经营(必要时)。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根据辖区政府决定,采取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措施。
六、宣传教育
(一)广泛宣传。收集有关防疫知识、宣传片和宣传视频,通过宣传板、企业微信、电子大屏等开展宣传。
(二)技术培训。加强体温检测、消杀等相关工作人员操作技能培训。
(三)健康教育。教育引导员工注意个人卫生。每日佩戴口罩,与人交流保持1米以上距离。一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及时就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隔离治疗和调查。
附件: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
附件
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
企业一旦发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要填写可疑症状人员登记一览表,做好防护,送至临时隔离点单间隔离,通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企业医务室。
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企业医务室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学史或可疑暴露史,按照疾病登记的规范要求进行全面完整信息登记,并做好初步筛查,如不能排除感染可能,要用专车就近转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做好防护,事后车辆要做好消毒。
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后要第一时间将信息告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企业;如初步排除,按照常规诊疗规范诊治。如果诊断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做好消毒、密切接触追踪管理等工作。
企业要每日汇总发热病人等信息并报送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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