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有关事宜的函(农办医函〔2011〕8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1-03-04 点击:527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1-03-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函〔2011〕8号
实施日期: 2011-03-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的请示》(牧医字[2010]4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意见如下。

  一、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考虑到你区地域面积较大,存在部分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自治区内运输时间较长的情况,你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3日。

  二、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文字问题

  经咨询国家民族事业委员会,你区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上同时印刷汉字和维文两种文字,但证明的填写须使用汉字一种文字。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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