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12-05 点击:20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定期调查、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情况的规定,依据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结果,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检疫审批和新发疫情报告、发布工作。强化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监管,有效遏制疫情传播蔓延。2018年6月14日我部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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