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11-20 点击:1752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防范化解我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传达至县(市、区、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1月20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
管理运行机制(试行)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为防范化解我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预测预警智能化水平,有效支撑监测预警系统稳定、有序运行,特制订本机制。
一、编制目的
以推动应用监测预警系统为重点,明确省、市(州)、县(市、区)、化工园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与权限,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信息采集、推送和反馈流程,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预警工作,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闭环管理,加快建立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分工负责、衔接配合的运行机制。
二、职责分工
监测预警系统根据预警风险的高低,将风险预警信息级别分为红、橙、黄、蓝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一般风险预警、低风险预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分级负责预警监督、警示通报、现场核查、监督执法等工作,负责危化品监管的处(科)室负责系统建设需求分析、系统功能升级改造和系统推广应用,负责科技和信息化的(处)科室负责数据接入、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重点风险,研究解决共性和个性问题;负责向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发出红色预警警示通报。
(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工作;通过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获取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风险分布,实现重点地区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定期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组织红色预警通报的核查,负责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发出橙色预警警示通报。
(三)县(市、区、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工作;通过危险化学品监测预警系统获取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风险分布,实现重点地区风险动态监测预警;定期组织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橙色、黄色预警核查,督促监管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查、消警处置,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消除的闭环处置;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文件要求,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制度,并于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妥善保管监测预警系统的数据接入设备。
(五)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升级,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排查、维护预警数据接入设备故障,并定期巡检。
三、预警信息推送
监测预警系统按照省、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4个层级分级推送风险预警信息(风险预警信息推送格式见附件1)。红色预警实时推送给省、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四级;橙色预警实时推送给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三级;黄色预警实时推送给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两级;蓝色预警实时推送给危险化学品企业。
四、预警信息处置
(一)红色预警。省、市(州)、县(市、区)、企业4个层级在收到系统即时推送信息后,30分钟内未处置的,省应急管理厅将以警示通报(附件2)形式 ,督导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核查、处置情况(附件3)。在红色预警未消除前,每30分钟推送一次。
(二)橙色预警。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3个层级在收到系统即时推送信息后,60分钟内未处置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将以警示通报的形式,督导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组织核查,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向市级应急管理厅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在橙色预警未消除前,每60分钟推送一次。
(三)黄色预警。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2个层级在收到系统即时推送的信息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通过监测预警系统重点关注,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核查,并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报告核查、处置情况。
(四)蓝色预警。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收到系统即时推送的信息后,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核查、处置,应急管理部门关注。
五、预警信息分析
(一)每日分析报告。每日上午9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上一日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预警日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在线企业数量、离线企业数量、预警信息情况、报警数据情况、安全承诺情况。根据管辖范围,在系统中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
(二)每周分析报告。每周一上午9时,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上一周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预警周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在线企业数量、离线企业数量、预警信息情况、报警数据情况、核查处置情况,建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根据管辖范围,在系统中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
(三)季度/半年/年分析报告。每季度/半年/年最后一日上午9日,监测预警系统自动生成本季度/半年/年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市/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预警信息情况、报警数据情况、核查处置情况、风险预警变化趋势分析。根据管辖范围,在系统中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文件要求,加强监测预警系统的推广应用。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改造,按照时限要求接入监测预警系统。
(二)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的管理,凡是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在线率和其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不得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同步完成数据审核,形成动态更新的“一企一档”。
(三)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监测预警系统即时推送的信息和日报、周报等情况,依法对预警处置、承诺公告不及时的企业开展精准执法,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四)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运用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对风险较高的区域和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
(五)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实时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的,要及时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向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系统中确认停用。部署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测预警系统接入设备由企业负责妥善维护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畅通。对破坏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等行为,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3.风险预警信息核查、处置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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