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11-04 点击:1069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1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
实施日期: 2019-11-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深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帮助饲料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提高研发能力,根据各方面的建议,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咨询服务范围

    申请人拟申请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拟申请扩大饲料添加剂适用范围,拟申请生产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产品除外),拟申请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饲料添加剂,拟申请进口含有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以及拟申请将原料或者添加剂品种纳入《饲料原料目录》或者《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申请咨询服务。

    二、咨询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研制目的、产品组分、外观与物理性状、产品功能、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和制造方法,产品在国内外相关行业应用的基本情况,以及已收集到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相关科学文献、报告或者试验结果等资料。申请人可参考《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6号)准备相关材料。

    三、咨询服务程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材料进行核对,不需要补充材料的,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召开咨询会,由咨询会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咨询意见和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咨询服务由申请人自愿提出,不收取任何费用。咨询服务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咨询意见不作为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电话010—59192853)或全国畜牧总站(电话010—59194438)。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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