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农发〔2019〕125号)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10-08 点击:931

发布单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农发〔2019〕125号
实施日期: 2019-10-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19年9月24日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

    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加快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按照规定推进各区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严格规划管理。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及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二、优化养殖生产布局。按照差异化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都市休闲渔业区、环主城高效渔业区、武陵山区特色渔业区、三峡库区生态渔业区等四大区域布局成型。按国家统筹,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禁止在江河湖库以及三峡库区175米水位淹没区内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在水库、溪河投放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发展不投饵、不投肥、不投渔药的生态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有序发展滩涂贝类藻类增养殖,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

    三、大力发展稻田综合种养。我市有宜渔稻田400多万亩,综合种养开发潜力巨大。选择稻田规模大、基础条件和水源条件比较好的地方,依托种粮大户、合作经营组织、龙头企业,大力开展稻渔工程建设和稻田耕种收宜机化建设,示范推广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增加稻田综合种养比重,建立“稻(藕、莼)鱼(鳅、蛙、虾、蟹、鳖等)”示范基地,创建国家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实现“一田两用,一水双收”,达到稳粮促渔、稳产增收、提质增效的目的。

    四、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加大池塘“一改五化”生态集成养殖、池塘鱼菜共生综合种养、内循环微流水养殖、陆基式集装箱养殖系统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示范推广,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县创建工作。大力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合理确定养殖密度。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安全的微生态制剂,倡导使用全价配合饲料,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严格限制冰鲜杂鱼等动物或动物副产物直接投喂。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推动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继续开展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推行养殖小区管理模式,提倡种养结合和养殖品种轮养,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

    五、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尾水治理和循环水设施,支持“鱼菜共生”、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养殖产品收获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开展数字渔业示范,促进现代渔业生产、管理、服务、销售高度智能化,提升智慧渔业管理服务水平。

    六、推进养殖尾水和废弃物治理。执行国家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积极推广池塘养殖尾水治理技术,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试验示范基地;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养结合、稻渔综合种养等多种方式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网衣、浮球、饲料药品包装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废弃物以及淘汰渔业机械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着力治理白色污染。加强网箱栏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尽快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在城市水系及农村坑塘沟渠整治过程中,发挥水生生物在重构水生生态系统、美化水系环境方面的作用。

    七、规范种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水产原良种体系,加强原良种场建设,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大力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支持重大育种联合攻关。实施亲本换代、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质量,保护好我市境内国家特有及地方性种质资源。强化水产苗种进口风险评估和检疫,加强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管理。

    八、加强疫病防控。按照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要求,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开展水生动物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建设一批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加强水产养殖用疫苗相关知识的宣传,支持水产养殖用疫苗推广。实施病死养殖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九、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养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市级监督抽查和区县快速检测的监管体系,提高水产品检测监测机构能力,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推进检打联动。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按照国家部署,推行水产品合格证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推进有机、绿色、地理标志水产品认证。依法强化对水环境改良剂等投入品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健全产业链有效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扶持一批龙头企业,以水产品初加工为主,发展冷链加工、冰鲜储藏等加工水产品;以泥鳅等特色鱼类加工为主,开发特色速食加工品;以大鲵、中华鳖等精深加工为主,重点开发高档保健品、医用材料等精深加工产品,延伸涉渔产业链;支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将传统渔业生产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普教育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推动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景观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资源特点,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水产养殖,助推扶贫攻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全国和地方特色品牌,鼓励发展订单销售、电商等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十一、落实支持政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落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用水用电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区县因地制宜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项目,支持生态养殖模式的推广应用。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重庆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生态渔创新团队建设,打造现代渔业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支持绿色安全的生态型水产养殖用药物和绿色环保的人工全价配合饲料研发和推广。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绿色发展样板。增强配齐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着力培养本土渔业管理和科技人才,加大新型职业渔民培训力度。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发展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评价内容。对违法违规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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