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19〕256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7-30 点击:630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7-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生〔2019〕256号
实施日期: 2019-07-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和本市2019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加强夏季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开展自查

    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组织生产并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范围主要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场所和设备及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出厂检验情况等。

    二、督促企业严格规范标签标识

    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明矿泉水水源点名称、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不准虚假标注标签标识,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桶装饮用水。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夏季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区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质量安全现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是否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

    (二)灌装线是否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

    (三)矿物质水添加矿物质是否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严禁采用人工方法添加。

    (四)成品存贮和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严禁成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五)包装用桶、盖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

    (六)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与健康相关要求。

    四、高度重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桶装饮用水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总结监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分析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监管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检查情况、主要措施、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典型案例等,于2019年10月15日前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联 系人: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党凯

    联系方式:64220000转2726分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加强桶装饮用水监管工作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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