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7-18 点击:1004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小反刍兽疫消灭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有效保障养羊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小反刍兽疫又称"羊瘟",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羊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易感羊群发病率和死亡率可达100%,对养殖者收入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西藏阿里地区,2013年11月底,小反刍兽疫再次传入我国,疫情波及22个省(区、市),我省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行动迅速,防控得力,有效防堵小反刍兽疫情的传入。
该病是OIE法定报告动物疫病,也是全球计划根除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2012年,国家将其列入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我省将其列入14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目前,国际动物疫情日趋复杂,国内活羊跨区域调运频繁,小反刍兽疫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事关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二、目标
2016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反刍兽疫状况评估,并形成全省小反刍兽疫总体状况评估报告。
到2018年,所有免疫县(市、区)达到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免疫无疫区)标准,并对所有免疫县(市、区)开展退出免疫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逐步退出免疫。
非免疫县(市、区)达到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以下简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到2020年,全省达到非免疫无疫区标准。
三、总体策略与技术路线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的防治策略。以区域化管理为抓手,全面推动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
省农业厅在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划定免疫无疫区和非免疫无疫区建设区域。对免疫地区,通过采取免疫、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免疫无疫状态;对非免疫地区,或通过免疫无疫区评估验收的地区,强制退出免疫,采取监测、扑杀、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逐步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
骆驼、鹿等其他易感动物小反刍兽疫防控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防控措施
(一)日常防疫管理
养羊场(户)、活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应当加强日常防疫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定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监测预警
各地应依据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免疫动物群体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非免疫动物群体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对病原学阳性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追溯排查等防控工作;对血清学阳性的非免疫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动物进行全面排查,并隔离观察至少21天,在隔离期内每周开展监测。
省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具备病原学监测能力的县(市、区)可辅助开展病原学监测。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复核确诊。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季度应将监测和处置情况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二科。
(三)调运监管
加大对活羊调运监管力度,严禁活羊由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对继续饲养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可以从非免疫地区调运至免疫地区,在免疫地区之间、非免疫地区之间也可以跨区调运,严禁从免疫地区调运至非免疫地区。对用于屠宰的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应直接运达目的地屠宰场屠宰,严禁中途卸载或继续饲养。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活羊调运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小反刍兽疫风险评估状况开展产地检疫。对尚未通过无疫区评估验收的地区,免疫场群要求免疫抗体合格,非免疫场群要求抗体阴性。
鼓励活羊就近屠宰、冷链运输、活鲜上市。
(四)应急管理
各地应严格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控制扑灭疫情;必要时,按要求采取紧急免疫等应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地野生小反刍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五)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提升小反刍兽疫诊断和防控能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小反刍兽疫防控科普知识,增强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引导协会、企业、养殖者和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方案的实施。
(六)评估验收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小反刍兽疫状况评估工作,以县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我厅兽医处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地要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辖区小反刍兽疫无疫区建设。省农业厅根据工作进展,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阶段、分区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在全省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农业部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无疫区评估验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人,做好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推进消灭工作的实施。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强化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省农业厅将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条件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协调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小反刍兽疫消灭方案实施。要积极引导、鼓励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无疫区建设。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重点推进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小反刍兽疫病原分离、鉴定、纯化和保存工作。
各地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好的做法和经验,或者出现困难和问题需要由省上帮助协调解决的,可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卢 湘 厅兽医处 0591-87825816
吴波平 省动物疫控中心 0591-87845983
附件: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附件
无小反刍兽疫区标准
一、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小反刍兽疫感染国家间设有保护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病毒传入。
(二)所用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合格率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疫情报告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区域内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五)具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开展监测。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临床病例。
二、非免疫无小反刍兽疫区
除遵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的相关规定外,并符合上述(一)、(三)、(四)、(五)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
(二)过去24个月内没有进行小反刍兽疫疫苗免疫。
(三)停止免疫后,未调入用于饲养的免疫动物。
三、无小反刍兽疫区内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一)发生疫情或感染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该无疫区的无疫状态暂时中止。
(二)开展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源,确认该起疫情为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局限性的疫情。
(三)建立感染控制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对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的区域建立感染控制区,并确认发病动物和其他周围的易感动物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 感染控制区应不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该疫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划定感染控制区范围。
(四)对整个无小反刍兽疫区进行排查,对感染控制区内疫区周围的受威胁区强化主动监测。
(五)对感染控制区内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对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对其他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不得流出感染控制区。
(六)最后一例病畜处置完毕后42天,可宣布感染控制区
建成。
四、无小反刍兽疫区的恢复
(一)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感染控制区建成后,除感染控制区外的其余区域可恢复为无小反刍兽疫区。感染控制区内如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感染控制区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二)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后,如不符合建立感染控制区的要求,但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内再没有发生疫情,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发现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可申请恢复无小反刍兽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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