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2018〕20号)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26 点击:1020

发布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市监〔2018〕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许审查技术中心,原省质监局行政服务中心: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一、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具体改革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落实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社会各界的疑虑和关注问题,积极营造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所属辖区的县级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生产许可证书,并将处理情况报送设区市局;设区市局核实确认后,统一上报省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福建省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福州新区以及厦门、漳州市局按照各自权限实行申报材料“一书、一单、一报告”申报制。通过窗口或者网络等方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产品检验报告。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资料的,要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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