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6-26 点击:89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决定》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省市场监管局停止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等7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及各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停止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等6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及各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要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省级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该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省市场监管局及各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相关手续。
(二)稳妥实施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对于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具体方案实施。
上述3类产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对其他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为自愿性认证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工作。
(三)扎实做好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自2018年12月1日起,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等4类产品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发证。省市场监管局要做好4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确保审批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扩大委托审批范围
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将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
省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加快制定权力运行监管措施,确保委托赋权到位、监管到位。各市要提升承接能力,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着力提升人员能力素质,在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
三、全面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类产品,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之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自2018年12月1日起,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发证机关要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1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三)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四)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取消。
四、推行“一企一证”
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一企一证”在同级审批权限的产品内实施,申请事项审批权限同时涉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不适用“一企一证”;申请事项审批权限同时涉及省市场监管局和委托的设区的市质监部门,由省市场监管局办理。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省市场监管局及设区的市质监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
(三)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根据《决定》,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威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五)对保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标准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省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后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等相关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承接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脱节。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努力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改革的保障水平。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及委托审批的产品目录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及委托审批的产品目录(共计24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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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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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金属结构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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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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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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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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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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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冷设备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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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空气压缩机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
6
|
燃气器具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
7
|
防爆电气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
8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
|
9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10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市场监管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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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卷扬机
|
省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12
|
救生设备
|
省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13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取消
|
14
|
人造板
|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取消
|
15
|
内燃机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下放给省市场监管局
|
16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下放给省市场监管局
|
17
|
公路桥梁支座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下放给省市场监管局
|
18
|
防伪技术产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下放给省市场监管局
|
19
|
砂轮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0
|
钢丝绳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1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2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3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市场监管局
|
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序号
|
产 品 名 称
|
实 施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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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用钢筋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2
|
轴承钢材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3
|
水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5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6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7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8
|
防伪技术产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9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10
|
公路桥梁支座
|
省市场监管局
|
11
|
内燃机
|
省市场监管局
|
12
|
电线电缆
|
省市场监管局
|
13
|
危险化学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14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市场监管局
|
15
|
砂轮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16
|
钢丝绳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17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18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19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0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1
|
耐火材料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3
|
汽车制动液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24
|
化肥
|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给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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