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更新时间:2019-06-26 点击:1102
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省局办公室(办证大厅),省局评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省局制订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18年11月27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有序推进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和“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推进我省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进行。
——便民高效。着眼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使企业真正感受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放管结合。强化监管责任,着力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简化审批程序造成监管漏洞和质量安全风险。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简化审批程序,形成“准入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取证时限压缩、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我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及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审批发证的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和化肥等16类工业产品实施简化审批程序。
三、重点内容
(一)后置现场审查。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市场监管局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
(二)取消发证前由发证机关组织的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
(三)落实“一企一证”。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四)优化审批全流程。简化受理程序,逐步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制。逐步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企业可以自行打印。
四、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
(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
(三)《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质检总局2018 年第10 号公告)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
(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五、办理机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及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六、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取证条件准备。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七、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一) 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企业申请方式
(1)申请企业可以登录江西省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企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3.申请需提交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 1);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 2);
(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 1 年以内的同产品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如需要)。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涉及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由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查询获取。
4.申请事项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中所列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注销等情形。
(二)受理
1.受理要求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网上填报或现场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承诺书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时限
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结果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3)。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①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③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3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④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 6 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三)审查与决定
1.审查要求
除危化品外,经形式审查,省市场监管局或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2.时限
除危化品外,自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3.公示
省市场监管局或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四)制证及送达
1.证书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编号由省质监局统一安排。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申报多个产品类别的,实行一并核查,企业只需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办理一张包含多个产品类别的许可证,由“一企多证”调整为“一企一证”。证书编号从企业相应细则产品的编号中选择,一般以主导性产品编号为证书编号,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2.时限
省市场监管局或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生成纸质(电子)证书,并寄(推)送企业,即为证书送达。
(五)终止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或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 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需填写《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六)后置现场审查
1.审查时限
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2.审查组织单位
后置现场审查由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3.审查组织
审查组由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审批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各派1名执法人员和2-3名审查人员组成,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和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1)审查组应当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所有获证产品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企业任一获证产品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参加后置现场审查的两名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5.撤销程序
企业存在不配合、拒绝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后置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情形,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启动以下简易撤销程序。
(1)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附件5),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2)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各级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的,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6),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注销建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证书注销。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等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产品质量风险综合处理,提高风险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二)强化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督促企业保证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出厂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信守质量诚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监督抽查监管有效性。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各级抽查联动和“抽检分离”的抽查工作机制,加大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建立整改、复查不合格企业“黑名单”。
(四)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实行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用报告,逐步实行信用监管。
附件:1. 江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 承诺书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4. 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5. 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
6.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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