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动植检警[2019]第12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6-24 点击:105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6-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动植检警[2019]第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19]第12号  2019年6月21日

 标 题
  关于防止老挝非洲猪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19年6月20日,老挝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数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老挝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老挝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老挝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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