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19-06-20 点击:1459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2019年全省认证工作实际,省厅将组织开展对管理体系认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数量
根据《通知》部署,省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对获证组织查验的方式,对认证从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厅抽查管理体系获证组织20家,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检查数量,并将确定后的检查对象报省厅备案,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对照《认证认可条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对认证规范性和认证违规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认证从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订立了认证合同,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制定了书面审核计划,是否编写了审核报告,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情况,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的问题。通过检查获证组织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情况、重要关键点是否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常和有效运行等情况,核查认证从业机构是否对其认证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认证证书是否包含了相关信息等情况。认证从业机构是否存在认证规则不落实、虚假认证,减少、增加、遗漏认证程序,认证人员是否收取不合理费用,是否存在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工作时间。省厅从7月中旬开始组织检查。各市(州)、扩权强县自行确定检查时间。
(二)成立检查小组。省厅聘请有工作经验的专家,并请地方局骨干组成检查小组,进行联合专项检查。各地检查的方式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发现认证结果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相关认证机构进行处罚,同时将涉嫌违规的认证人员的相关证件材料报国家总局实施处罚。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扩权强县认证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材料的汇总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各级认证监管部门应落实经费保障。
(二)注重总结提高。各认证监管部门检查工作完成后,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监督检查总结、《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统计表》(附件2)、《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省厅认证监管处。监督检查总结在体现检查成果的同时,要详细阐述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要有对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考或建议等。省厅将省、市(州)、扩权强县的监督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后,向国家总局报告。
附件:1.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2.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统计表
3.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记录表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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