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储粮集团北京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冀粮流通〔2019〕37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6-20 点击:1362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
发布日期: 2019-06-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流通〔2019〕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市级分支机构,省粮食产业集团:

  当前,我省小麦已开始收割,夏粮收购工作也将随之展开。为落实好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级三方)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有关工作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认真抓好夏粮收购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对于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作为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份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单位协作,形成统筹推进、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把夏粮收购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实抓细抓好,确保收购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收购市场平稳运行,牢牢守住不发生大面积农民“卖粮难”的底线。

  二、切实履行责任,严格落实政策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农发行各市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案》规定,认真抓好最低收购价收购,有效发挥政策性收购的托底作用。

  1.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继续按照前几年的成功做法,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农发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委托收储库点确定、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启动和停止、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验收、储存和监管、风险防控等环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购工作。

  2.规范资质管理,合理确定收储库点。6月30日前,市级三方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共同对以前年度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并联合将名单上报省级三方。复核通过的,作为第一批启动库点。第一批库点启用后,如出现个别地区农民卖粮难或仓容紧张的问题,对拟新增库点根据《预案》要求,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原则,市级三方均可单独进行审核,并向省级三方推荐。对确需设点而某些方面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背书后可参加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

  3.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形势。新粮批量上市后,以设区市为单位,当市场价格连续三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市级三方要及时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向省级三方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以上时,市级三方要及时向省级三方提出停止预案实施的建议。各市小麦价格监测以各级储备粮轮换及购销企业收购价格为主要依据。

  4.保证资金供应,即时兑付售粮价款。《预案》启动后,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提出用款需求,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所有收储企业必须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一卡通”系统,所有售粮款一律通过银企直联系统直接打到农民的银行卡上。中储粮直属企业同时将收购费用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5.加强食品安全,共同做好质量验收。按照《预案》要求,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及直属库开展小麦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污染情况调查,掌握收获小麦质量情况。对于收获小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地区,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各级储备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加强食品安全指标检测。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后,市级三方要按规定及时验收。

  6.加强业务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案》启动后,省级三方将联合开展巡查,督促各收储库点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售粮提供优质服务,让农民卖“舒心粮”、“放心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同时,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加强组织协调,开展市场收购

  今年国家再次调低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市场价格不确定性增强,收购压力增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统筹指导好市场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

  1.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多措并举组织好市场化收购。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合理把握节奏,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协调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早入市,按市场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发挥储备轮换的引领作用。要引导加工企业积极入市、就地转化,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

  2.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鼓励各类粮食企业主动适应粮食生产组织方式变化,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对于因受灾导致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指导收购,确保农民种粮卖得出,确保不合格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

  3.全力做好市场化粮食收购信贷工作。各级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大力支持省级粮油集团等地方粮食调控骨干企业入市收购。以市为单位对优质客户进行合理布局,按“购的进、销的出、有效益”的原则予以支持。配合粮食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信用保证基金落地,以加大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粮食企业的支持力度。为解决收购空白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谁指定、谁负责”原则,指定入市收购的企业,及时给予信贷支持。

  4.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履职尽责,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意识。要指导农民做好已收获粮食的整理、晾晒,做好庭院储粮,促进粮食提级进档。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农民提供清理、干燥、储存、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要积极推广使用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互联网+”模式,重塑流程,改善服务,提升粮食购销自助化、便捷化水平。

  5.加强市场监测。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进度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收购进展总体情况。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我省开展小麦收购进度五日报工作,每月逢1、6、11、16、21、26日报送新产小麦累计收购数量和当期价格。收购进度从6月1日开始累计。同时,要广泛宣传粮食收购政策,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主动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

  6.维护收购秩序。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有关规定,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不打折扣。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储粮集团北京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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