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肯尼亚冷冻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6-10 点击:1419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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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鳄梨(Persea americana Mills.)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30℃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min,且在-18℃或以下存储、运输的鳄梨。

  三、允许的产地

  肯尼亚鳄梨产区。

  四、允许的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鳄梨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如适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和批准注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以下简称KEPHIS),在每年出口季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KEPHIS需建立冷冻水果加工厂和供果果园的溯源体系,以便在出口产品不合规时准确溯源。

  (一)果园管理。

  1.KEPHIS应监督输华冷冻鳄梨果园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出口商应定期对新鲜鳄梨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项目的检测,确保符合中方的要求。KEPHIS对果园使用化学品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应GACC要求,KEPHIS需提供检测报告。

  3.供果果园名单需在冷冻水果加工厂存档,供KEPHIS和GACC现场检查时审核。

  (二)加工厂管理。

  1.输华冷冻鳄梨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及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工厂需建立溯源体系,确保所有出口冷冻鳄梨都可追溯至供果果园。

  2.出口商应确保冷冻鳄梨不携带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鳄梨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以保证满足质量和卫生标准。

  3.输华冷冻鳄梨出口商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要求。KEPHIS应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应GACC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三)包装要求。

  输华冷冻鳄梨速冻处理设施需经KEPHIS或KEPHIS授权人员审核批准。输华冷冻鳄梨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KEPHIS或KEPHIS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1.输华冷冻鳄梨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输华冷冻鳄梨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未使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若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 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KEPHIS应按1%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或检测到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的限量要求,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鳄梨,由KEPHIS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报告。植物检疫证书需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肯尼亚冷冻鳄梨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AVOCADO FRUITS FROM KENYA TO CHINA")。

  在项目启动前,KEPHIS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检测报告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当冷冻鳄梨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冷冻鳄梨来自未经批准的加工厂,则该批冷冻鳄梨不准入境。

  2.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处理方式的,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KEPHIS,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鳄梨输华。如果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冷冻鳄梨进行扣留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鳄梨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议定书执行情况,经与KEPHIS协商,GACC决定是否派检疫官员赴肯尼亚对冷冻鳄梨输华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审核。

  附件

  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1.速冻处理设施/设备

  1.1装运前的速冻处理只能在KEPHIS批准的设施/设备中进行。

  1.2 KEPHIS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KEPHIS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冷冻鳄梨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该注册内容包括:

  (a)所有设施的位置,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和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底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温度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f)速冻机应能显示速冻温度。

  1.4 KEPHIS需向GACC提交注册的速冻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记录仪的类型

  KEPHIS或其授权人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能满足速冻处理需要,探针应在-30℃或以下精确到±0.15℃,并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校准;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KEPHIS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d) 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3.速冻处理

  3.1在KEPHIS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开展输华水果的速冻处理。

  3.2至少用2个探针(放置于集装箱开门一侧),分别测量空间和水果的温度。

  3.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KEPHIS或其授权的人员监督和指导下完成。

  3.4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当所有的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4.处理结果的确认

  4.1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KEPHIS或其授权的人员可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温度记录进行打印。

  4.2 KEPHIS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处理成功之前对上述记录加以确认,并应GACC要求,提供已签字确认的处理记录以供审核。

  4.3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速冻处理要求,需重新处理。

  5.冷藏和运输

  鳄梨速冻处理后,可转移至冷库或冷冻集装箱进行冷藏和运输,在冷藏和运输期间,水果温度需维持在-18℃或以下。

  6.植物检疫证书

  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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