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更新时间:2019-06-05 点击:1067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等要求,我厅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钢铁、石化、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钢铁行业申领范围为含有炼铁、烧结、球团、炼钢、冷轧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311、312、313。
2.石化行业申领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251。
3.淀粉行业申领范围为具有以谷类、薯类和豆类等含淀粉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乳),或以淀粉(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糖醇除外)、变性淀粉、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凉粉、凉皮等)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为139。
4.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申领范围为具有畜禽宰杀、畜禽肉制品加工和副产品加工(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等)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行业代码135。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今年12月底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企业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申领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审查: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五)受理决定:核发环保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六)审核: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七)许可决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证书,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