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28 点击:151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6月4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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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经营管理规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作坊、小餐饮店应依法取得许可。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店进行综合管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具体要求,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条件,并可根据本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商业布局和实际情况决定禁止设立小作坊、小餐饮店。
第五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工作,公开许可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
区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对小作坊、小餐饮店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食品品种目录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局,品种目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白酒、乳制品等列入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限目录的产品以及特殊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类和食品添加剂不得列入。
(二)参照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分类目录原则进行划分食品类别和产品名称。
(三) 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传统特色食品的发展需要,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
(四)食品具有国家或北京市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五)品种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局应加快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全程电子化办理和电子证书。
第二章 生产经营要求
第一节 小作坊生产加工要求
第八条 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负责,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附件1)组织生产,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小作坊卫生环境应保持清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第十条 小作坊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小作坊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区和熟食区、即食食品内包装区与外包装区应进行有效分隔,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洁物。
第十二条 小作坊具有必要的消毒、更衣、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小作坊定期对接触食品的工器具和加工设备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小作坊应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和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小作坊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三)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四)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五)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委托或者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七)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八)生产非预包装食品。
(九)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和通过网络销售生产的食品。
(十)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小作坊应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公示小作坊业主姓名、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原辅料采购渠道、加工工艺程序、添加剂使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查验小作坊的营业执照和业主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场地出租给无身份证明、无营业执照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二)租赁期内,发现出租场所内有涉嫌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认违法的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节 小餐饮店食品经营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小餐饮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
申请小餐饮店经营许可,应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要求,具备持续食品安全的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办理许可应向所在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 小作坊生产食品安全承诺书。
小餐饮店办理许可应向所在区局提出申请提交符合小餐饮店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的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局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北京市小餐饮店许可管理办法》(附件4)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局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主体业态、食品类别及名称(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由SP("食品"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编号、2位区编号、2位街乡镇(街道)编号、小餐饮店6位顺序编号、1位校验编号(小作坊4位食品类别编号、3位顺序号)。
第二十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妥善保管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迁出原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应向迁入地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许可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变更、延续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程序办理。决定准予变更、延续的,应向小作坊、小餐饮店颁发新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区局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小作坊、小餐饮店未按规定主动办理注销的,区局依法予以注销:
(一)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局加强对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店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局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按照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店进行风险分级。
第三十四条 区局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施监督检查时可对产品随机抽检监测,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在全面覆盖基础上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区局应根据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类别(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频次,并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区局应定期对小作坊、小餐饮店业主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抽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区局对小作坊、小餐饮店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市场监督执法程序进行,检查内容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3)、《北京市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附件5)执行并记录。区局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第三十八条 区局在小作坊许可核发、变更、延续后2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检查结果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小作坊应在1个月内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对于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
小作坊应在1个月内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区局在3个月内对小作坊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是否已整改到位,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区局在小餐饮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已颁发有效期三个月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北京市小餐饮店许可管理办法》(附件4)执行并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已颁发有效期三个月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区局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现场检查人员作出现场检查合格的意见,并向申请人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现场检查要求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将已颁发的有效期三个月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撤销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或申请人主动向颁发有效期三个月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部门申请注销。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店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以及核发、变更、延续许可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区局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区局应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小作坊、小餐饮店通报属地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原颁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准许证到期后失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
附件2: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3: 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要点表
附件4: 北京市小餐饮店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5:北京市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6:《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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