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9〕20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5-08 点击:1481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4-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质〔2019〕2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不断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持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9年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承担2019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部级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它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我部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应根据其授权承检范围参加附件5相应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三)通过省级机构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

  (六)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七)肥料中养分检测。

  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与组织方式

  (一)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分级实施。承担部级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参加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实施的部级能力验证。

  (二)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检测机构,具备条件的省份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和要求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根据实际组织省内相关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

  (三)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的委托,具体牵头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协助指导、协调省级能力验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参加部级能力验证。

  (四)2019年部级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需按报名程序,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工作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不再印发相关通知。

  四、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组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6家单位为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具体负责报名审查、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分析及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同时,根据有关省(区、市)的需要,为各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指导。

  为确保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水平,我部组织熟悉能力验证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及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有关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时间要求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请于5月20日前,登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org/)“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并下载报名表,确认、加盖机构公章,回传至报名信息平台,完成报名程序。

  2.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寄出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牛奶成分与污染物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应在样品接收后7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应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3.各类别项目补验工作应在2019年9月中旬前完成。

  4.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首次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全年结果)分析报告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5.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齐有关分析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会商研判,并起草全年总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省级能力验证

  1.省级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由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

  2.暂不具备条件组织省级能力验证工作的省份,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本省相关机构自愿参加部级能力验证,汇总有关机构参加情况,于5月15日前将公函邮寄至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邮寄日期为准)。除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外,原则上不接受省级及其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自行报名。

  3.组织开展省级能力验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分别于6月底和10月底前,将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同时,抄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能力验证结果应用

  (一)部级能力验证

  1.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

  (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

  (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

  对于存在上述(3)(4)两种情况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严肃处理。

  3.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4.承担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5.农产品质量认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予整改期,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能力验证

  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参照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自行确定各省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检测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创新机制方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4),如实上报检测结果,严肃认真完成考核项目,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对相关原始记录等信息进行抽查核实。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三)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时组织完成有关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对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五)2019年部级能力验证报名、资质审核、结果上报等事项均在“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http://202.127.42.154/nycv/)进行。同时为便于通知交流,请参加部级能力验证的机构派一人加入能力验证QQ群(群名:“2019能力验证机构群”,群号:573684551。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联系人:张昶,电话:010-59192625。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联系人:刘岩、朱玉龙,电话:010-59198532,59198536,传真:010-59198536,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人:唐伟、马雪,电话:010-59193636,59193637,传真:010-59193634,邮箱:kjbzc@greenfood.org。

  附件:1.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3.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

  4. 2019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

  5. 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机构及应参加能力验证项目一览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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