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5-08 点击:1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局决定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2019年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及任务分工
本年度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具体实施,由其负责能力验证技术方案制定、报名、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为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发放等工作。
二、验证项目、检测方法及参加单位
(一)验证项目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洛美沙星、培氧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水产品重金属检测:镉;
贝类毒素检测:麻痹性贝类毒素。
(二)检测方法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或《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
氟喹诺酮类药物:《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镉:《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
麻痹性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生物法-小鼠法》(GB 5009.213-2016) 。
(三)参加单位
承担《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参加,其他具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的事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进度安排
(一)验证报名。参加2019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单位须及时填写《2019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参加的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和样品领取地点,于5月30日前报名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样品领取。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能力验证样品于6月11日发放,请参加验证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上海或青岛2个验证样品发放点领取样品;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验证样品于7月16日发放,请参加验证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验证样品发放地点(上海)领取样品。
(三)样品检测。参加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的检测结果传真至水科院质标中心;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相关谱图等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水科院质标中心(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四)补验工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提交。氟喹诺酮类药物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补验在9月底前完成,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补验在10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报告。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评审,将形成的验证结果报告报送我局。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各级水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积极组织和推荐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此次能力验证活动,支持其不断提高水平质量检测综合能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二)水科院质标中心及技术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进度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制备和发放样品,认真研判检测结果,按时完成能力验证工作。
(三)2019年承担农业农村部相关检测任务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认真对待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取消其承担我部相关检测任务资格:一是不参加或未通过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补验)的;二是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三是在检测过程中相互询问检测结果,伪造检测结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90715,传真:010-68672898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政编码:100141
电子邮箱:skyzbzx@126.com
附件:1.2019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2.2019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结果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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