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标优品推进工程的通知(宁商通〔2019〕24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更新时间:2019-04-19 点击:1126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19-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商通〔2019〕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讲话时关于做大做强宁夏“原字号”“老字号”“宁字号”农产品的指示精神, 进一步深化我区商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先导性作用,着力培育出一批产品质量上乘、品牌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宁夏特色优质产品,助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精准扶贫脱贫,自治区商务厅将在全区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标优品推进工程(以下简称“宁夏优品”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标优品推进工程总体方案》(附件1)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优品”目录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积极动员组织企业申报,并由县(区)人民政府向五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辖区内“宁夏优品”企业及产品,由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公示后发布。

  二、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除填报“宁夏优品”申报书(附件3)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企业及产品获得的相关认证、荣誉等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盖单位公章。

  三、有关要求

  在组织企业申报过程中,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严格核实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2019年首批评定工作,请各县(区)于5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6月1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

  联 系 人:张晓燕 崔 璇

  联系电话:0951-5960714(兼传真)

  电子邮箱:276249720@qq.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标优品推进工程总体方案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优品”目录管理办法

  3.“宁夏优品”申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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