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过渡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9〕21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4-10 点击:1502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3-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办发〔2019〕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我省已全面停止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为确保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合理、有序、平稳退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8〕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过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持续加强监管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负责本辖区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扎实推进落实,持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合理、有序、平稳退出。

  二、多措并举,实施动态监管

  各市局要扩宽监管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可通过组织企业定期自查、企业实地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相关企业动态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效期内名牌产品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约谈整改

  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市局进行约谈,并督促企业在30日内完成整改:

  (1)用户(消费者)对名牌企业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2)辽宁名牌产品在市级(含)以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出现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有关市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约谈企业和企业整改情况报省局质量发展处。

  (二)撤销称号

  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撤销该产品的辽宁名牌产品或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

  (1)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辽宁名牌产品或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的;

  (2) 辽宁名牌产品在省级(含)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或在市级(含)以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出现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格项的;

  (3) 辽宁名牌产品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4)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5) 辽宁名牌产品有众多消费者投诉质量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6) 在全省征信体系建设中被“典型失信案件”曝光的;

  (7)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8) 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被省级(含)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9)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10) 擅自扩大辽宁名牌产品或辽宁重点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11) 伪造、出借、出租、转让《辽宁名牌产品证书》或《辽宁重点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关市局在获取企业上述违规信息并核实后,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指导,确保有序退出

  各市局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指导,引导企业在有效期内规范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维护辽宁名牌产品形象。有效期截止时名牌产品称号自动撤消,各市局要督促企业及时退出。对有效期截止后仍继续使用辽宁名牌产品标志的,要及时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转变职能,推进品牌提升

  各市局要加快转变品牌建设职能,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重点抓市场规则、抓营商环境、抓监管制度,为企业品牌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对曾获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品牌创建能力,继续发挥品牌标杆作用,推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打造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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