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4-01 点击:1487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研究提出全省储备发展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全省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全省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省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监测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全省储备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
(五)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完善政府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省级储备与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3.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全省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与省应急管理厅的职责分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法规体改处(行政审批处)。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重要问题;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点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三)规划建设处。研究提出全省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的建议,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中央对省以及省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粮食储备处。研究提出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棉糖收购、销售、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市县储备粮管理,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五)物资储备处。拟订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研究提出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实施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物资和战略、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物资储备统计工作。
(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拟订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七)监督检查处。拟订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依法监管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要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八)财务审计处。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外交流合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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