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琼粮储〔2017〕31号)

来源: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27 点击:1408

发布单位:海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02-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粮储〔2017〕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粮食局,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省粮油批发市场:

  为做好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根据《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局制订了《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监管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粮食局

  2017年2月20日

  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做好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根据《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监管工作小组

  组长由省粮食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粮油集团(筹)、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省粮油批发市场主要负责人和海口市等15个市县粮食局分管领导组成。

  联合监管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省内各市县的异地储备粮监管组织工作,对我省异地储备的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异地储备粮的日常管理。联合监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储备处。

  二、成立异地储备常驻管理小组及具体安排

  (一)成立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常驻管理小组。异地储备常驻小组由相关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派员组成,在各个委托代储点驻点,具体负责异地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接受海南省地方储备粮异地储备联合监管小组的领导。

  每个常驻管理小组原则上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采取承储企业分别轮流派员,混合编组,组长单位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有关承储企业之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商调整日期或增加人员安排。

  (二)常驻管理小组具体安排。

  1.省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

  (1)辽宁大连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省直属2家企业委托代储35万吨省级储备粮,其中省粮油批发市场委托代储玉米22.5万吨、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委托代储小麦12.5万吨。由省粮油批发市场、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轮流派员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共同监督管理,其中组长单位派2人、成员单位派1人。

  1—8月,组长单位:省粮油批发市场,成员单位: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

  9—12月,组长单位: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成员单位:省粮油批发市场。

  (2)河南中粮(新乡)小麦有限公司。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委托代储小麦8万吨。由省秀英粮食储备经营公司安排2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进行监督管理。

  2.市县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

  (1)山东黄岛国家粮食储备库。8个市县委托代储小麦共12.34万吨,其中海口4万吨、儋州2.52万吨、三亚2.14万吨、临高1.05万吨、东方0.96万吨、澄迈0.9万吨、乐东0.7万吨、保亭700吨。由8市县企业轮流安排2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共同监督管理。

  1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儋州企业;

  2月,组长单位:三亚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3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临高企业;

  4月,组长单位:儋州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5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三亚企业;

  6月,组长单位:临高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7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东方企业;

  8月,组长单位:保亭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9月,组长单位:东方企业,成员单位:儋州企业;

  10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澄迈企业;

  11月,组长单位:乐东企业,成员单位:三亚企业;

  12月,组长单位:澄迈企业,成员单位:乐东企业;

  (8个市县企业12个月共安排24人次,按照数量大小,海口9人次、儋州3人次、三亚3人次、临高2人次、东方2人次、乐东2人次、澄迈2人次、保亭1人次;其中海口企业当5个月组长单位,余下的7个市县企业各当1个月组长单位。)

  (2)山东临清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4个市县委托代储小麦共2.41万吨,其中海口1.15万吨、定安0.6万吨、昌江0.46万吨、五指山0.2万吨。由4市县企业轮流安排2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共同监督管理。

  1—3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定安企业;

  4月,组长单位:定安企业,成员单位:五指山企业;

  5月,组长单位:定安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6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五指山企业;

  7—8月,组长单位:海口企业,成员单位:昌江企业;

  9—10月,组长单位:昌江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11月,组长单位:五指山企业,成员单位:昌江企业。

  12月,组长单位:五指山企业,成员单位:海口企业。

  (4个市县企业12个月共安排24人次,按照数量大小,海口10人次、定安5人次、昌江5人次、五指山4人次;其中海口企业当6个月组长单位,余下的3个市县企业各当2个月组长单位。)

  (3)山东梁山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2个市县委托代储小麦共2.4吨,其中万宁1.4万吨,琼海1万吨。由琼海和万宁所属承储企业轮流各派1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共同监督管理。

  1—8月,组长单位:万宁企业,成员单位:琼海企业;

  9—12月,组长单位:琼海企业,成员单位:万宁企业。

  (4)辽宁沈阳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前进国家粮食储备库。屯昌县委托代储稻谷0.5万吨。由屯昌县所属承储企业轮流安排2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进行监督管理。

  (5)山东东明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2个市县委托代储小麦共1.59吨,其中文昌市委托代储小麦1.36万吨、乐东0.23万吨。由文昌市和乐东县所属承储企业轮流安排2人组成日常监督管理小组分别进行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省和市县的粮食、农发行、国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异地储备粮的监管。

  (二)各承储企业派出的常驻管理小组必须常驻委托储存点,督促代储企业按储备粮管理的要求规范管理,加强对异地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确保代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每个常驻管理小组在常驻点交接班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中说明清楚交接时点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品质、粮情等情况,并由交接双方在手续中签名确认。

  因委托代储数量变化等原因不需派员继续常驻管理的承储企业,须提前1个月通知同一委托代储点的省内相关企业,由余下的承储企业继续派员管理。

  每个常驻管理小组须提前10日将所派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传真给省粮食局储备处备案,联系人:李云山,65364220(传真)。

  (三)对监督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异地地方储备粮损失的,按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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