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2号(关于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03-27 点击:1325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3-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9年第52号
实施日期: 2019-03-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立陶宛青贮饲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5日

  附件

  进口立陶宛青贮饲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往中国的青贮饲草(haylage)是指在立陶宛种植、青贮、分拣包装的人工栽培牧草,包括多花黑麦草(Lolium multiflorum)、多年生黑麦草(Lolium perenne)、草甸羊茅(Festuca pratensis)、紫羊茅(Festuca rubra)、梯牧草(Phleum pratense)、草地早熟禾(Poa pratensis)、红三叶草(Trifolium pratense)、白三叶草(Trifolium repens)、羊茅黑麦草(Festulolium braunii)、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三、加工厂的批准

  青贮饲草须来自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以下简称立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立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青贮饲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动物疫病:

  1.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2.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3.甜菜跳甲Chaetocnema pulicaria

  4.毡蚧属一种Eriococcus brachypodii

  5.佐伊尔叶象Hypera zoilus

  6.玉米伪毛蚜Sipha maydis

  7.具肩根瘤象Sitona humeralis

  8.浅黄根瘤象Sitona lepidus

  9.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10.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11.三叶草胞囊线虫Heterodera trifolii

  12.百里香菟丝子Cuscuta epithymum

  13.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14.黄萎轮枝孢Verticillium albo-atrum

  15.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16.蓝舌病Bluetongue

  17.水泡性口炎Vesicular stomatitis

  18.马传染性贫血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19.马脑脊髓炎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20.马沙门氏菌流产Salmonellosis

  21.西尼罗河热West Nile Fever

  五、安全卫生要求

  输华青贮饲草不得带中方关注的动物疫病,不得含有危害人类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青贮饲草种植农场须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青贮饲草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青贮饲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有螨类、软体动物等活的有害生物;

  (3)不带有根系、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4)不带有土壤、动物粪便、动物尸体、塑料膜、石块、金属等异物;

  (5)建立有效溯源体系。

  2. 立方应确保装运前,批准的加工厂将青贮饲草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1)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2)地面光洁、易清扫,具有排水设施,以便实施清扫和消毒处理;

  (3)具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防止仓储害虫发生和危害;

  (4)具有防鸟措施,防止鸟类羽毛、尸体、排泄物污染发生;

  (5)具有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发生。

  3. 必须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饲草,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青贮饲草离境前,立方应按照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青贮饲草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除害处理合格的青贮饲草准予向中国出口。每批输华青贮饲草,立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青贮饲草的品名、重量、产地(精确到省)、加工厂的名称及注册号、目的地、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集装箱号。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立方还应在证书"处理(Treatment)"栏中注明所采取熏蒸剂名称、熏蒸处理的药剂浓度、处理温度及持续时间、熏蒸气压等信息。

  2. 立方出具的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SFVS-MoA-GACC Protocol of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Lithuanian Haylage to Be Export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兽医局关于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封闭式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及"立陶宛青贮饲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每件货物最小包装上应有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要求的中文标签。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中国青贮饲草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青贮饲草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对进境青贮饲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内容不符合本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立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进口相关加工厂、产区产品,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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