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9-03-26 点击:87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电〔2018〕209号)要求,我局对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5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决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9件,对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自本公告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予公告。
附件:1.自治区质监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质监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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