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2 点击:1335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切实做好2019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2019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2019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对全省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有关企业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做好猪瘟和新城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各市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积极推进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系统应用,提升我省疫苗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有关工作,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全面实现"先打后补"。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市县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尚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六)完善养殖档案、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辖区内有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我省确定的地方强制免疫病种,补助办法按农财两厅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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