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1 点击:1493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厅属相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4〕4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信用信息平台运用、信用信息记录依法依规共享和应用为
基础,以农资领域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领域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强化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到2020年,全省农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业生产发展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一)进一步运用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进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平台、山西农业执法监管平台和山西省12316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加强数据对接。充分利用农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客观评估农产品、农资领域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更好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我省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库。把行政许可、执法监管、项目审批、行政处罚、荣誉授予等作为信用信息的重点内容,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三)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精准监管、精准服务。将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管。对媒体曝光的失信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在龙头企业认定、农业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等领域,逐步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开展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对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优先、政策倾斜、审批优先、先进模范等奖励激励措施。
二、职责分工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省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内容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归集、入库;牵头负责确定农产品及农资领域“黑名单”。
厅法规处:负责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入库、依法公开;突出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形成反响、充分体现部门联动的案例,推进典型案例公示报送。
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过程中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信用记录等措施。
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推行高毒农药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并加大监管力度。
厅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大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屠宰行业监管力度。
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
厅种业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
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及时更新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办理事项,并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按照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7个工作日内上传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审批事项办结信息。
省农牧业信息中心:负责在省厅门户网站链接“信用山西”网站,并及时推送各单位报送的“双公示”信息。
省农业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各类媒体对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宣传报道。
厅属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业务领域内财政资金项目审核过程中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信用记录等措施;负责业务领域内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企业荣誉信息的归集、入库和依法公开;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业务部门共同推进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本行业文件、会议及相关日常工作的办理。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建立信用档案,实现全省农业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健全信用档案应用机制,推进农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完整的信用记录链条。(牵头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扎实推进典型案例公示报送。重点突出社会普遍关注、容易形成反响、充分体现部门联动的案例,及时进行公布,把典型案例公示报送情况作为信用建设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厅法规处)
(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更新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按照“7天双公示”要求在厅门户网站和“信用山西”网站公示,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切实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牵头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审批信息。(由厅行政审批管理处、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种子总站提供)
2.行政处罚信息。(由各有关行政处室提供)
各有关单位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信息上传至省厅门户网站后台“双公示”栏目下,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规范“黑名单”审核、确认、查询、公示、修复矫正及异议处理程序,同时将守信企业推上“红名单”,并通过“信用山西”及省厅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牵头单位: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及时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狠抓工作落实。厅属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强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对成效突出的地区、行业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失信行为多发的地区、行业予以通报。
(三)重视创新激励。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逐年考核。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业生产和发展实际,把农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有效的推进模式,整体提升农业信用水平。
附件:山西省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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