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近期两期规模养殖企业非洲猪瘟疫情违法违规查处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19〕22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3-13 点击:2443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19-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19〕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黑龙江、江苏两省发生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疫情后,我部迅速派出督导组赴两省开展疫情处置指导,督导两地兽医部门在规范处置疫情的同时,深挖疫情来源和违法违规线索,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对相关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现将对涉事企业、人员和相关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黑龙江明水县案件查处和问责情况

  (一)对涉事企业和个人查处情况

  经明水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黑龙江明水某养殖企业存在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销售未经检疫的淘汰母猪等情形,当地生猪经纪人刘某富、鲍某杰存在经营未经依法检疫的生猪情形。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责令该养殖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1225元;对刘某富、鲍某杰等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68179元。

  (二)对相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与处理情况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两级纪委监委对该起疫情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绥化市纪委监委对明水县政府副处级干部费某民、绥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孙某东进行诫勉谈话,对绥化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某福进行批评教育。明水县纪委监委对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崔某、双兴镇畜牧站站长杨某军作出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明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于某楠、双兴镇副镇长周某文作出政务记过处分,对明水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沈某艳、双兴镇镇长张某松作出政务警告处分。

  二、江苏泗阳县案件查处和问责情况

  (一)对涉事企业查处情况

  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联合调查,江苏泗阳某养殖企业存在不如实提供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非法组织生产使用“自家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不按规定处置存在染疫风险动物、违法邮寄病料等情形。泗阳县农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责令该养殖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共计87.8万元。

  (二)对相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与处理情况

  江苏省泗阳县纪委对该起疫情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对泗阳县兽医站站长陈某岭、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熊某学、南刘集乡兽医站站长胡某斌、爱园镇兽医站站长陆某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泗阳县农委副主任刘某中、南刘集乡党委副书记葛某伟、爱园镇党委副书记于某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泗阳县农委主任王某霞、南刘集乡乡长刘某礼和爱园镇镇长陈某进行诫勉谈话,对泗阳县分管负责人县委副书记钱某辉、副县长魏某、县政协副主席袁某利进行批评教育。

  三、有关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通报上述案件追责问责情况,强化依法履职意识;要及时向从事生猪饲养、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告知上述案件查处情况,切实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观念。同时,要持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加大对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不及时报告疫情,不履行检疫申报、隔离、配合扑杀义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强有力震慑,坚决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切实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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