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9-03-11 点击:186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好转,我部在总结前两年“亮剑”系列渔政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徐丛政
电话:010–59192997、59192915(传真)
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季伟彬
电话:021–62453016、62457625(传真)
邮箱:changyuzheng@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 陈海云
电话:010–68697611、68699100(传真)
邮箱:cnfmdata@163.com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8日
“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19”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情况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整治对渔业资源破坏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渔区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行动目标
深入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落实海洋及内陆大江大河(湖)休禁渔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渔业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渔政与海警、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巩固完善我与周边国家渔政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一)“亮剑2019”行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二)“亮剑2019”行动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渔业渔政局张显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马毅主任、渔业渔政局刘新中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局、长江办以及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局。
四、行动任务
“亮剑2019”行动包括以下10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2019年伏季休渔制度与2018年保持一致。各地要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督促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下同)按时回船籍港休渔,抓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检查、海上巡查、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5月1日启动专项执法行动。
1.重点区域。在陆上,强化渔港监管,掌握所辖渔船动态,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在海上,会同海警等部门强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北纬35°线”“北纬26.5°线”“省际交界线”等分界线两侧海域执法。
2.重点时段。海洋伏季休渔初期,重点抽查渔船在港情况,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中后期,根据不同海区开渔时间,会同海警等部门加大港口、海上巡查力度、频率,严查提前出海和跨区作业等行为。适时组织省际间渔政交叉执法行动。
3.重点对象。将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渔船、异地挂靠渔船、大型冷冻船、“刺改拖”“围改拖”渔船以及海事法院扣押渔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4.特殊品种。严格监管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行为,对没有建立有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组织生产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次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专项捕捞管理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渔民退捕转产,重点抓好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三种天然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禁捕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1.重点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等重点水域和非法捕捞问题突出的其他水域。
2.重点对象。依法查处长江流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生产性捕捞行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捕捞行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调查处理涉水生生物保护区违规建设项目和其他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
3.联动执法。发挥长江渔政特编船队作用,强化执法合作、联勤联动、联合办案。在非法捕捞多发、易发水域,落实属地责任,开展分片包干、蹲点驻守式检查,在省际交界水域,组织开展联合巡航执法,明确管理目标,提升管理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各省(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
充分发挥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拆解工作力度,办理一批典型案件。适时组成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相关涉海部门参与的工作组,赴沿海重点地区集中调研、推进清理取缔工作。
1.重点时段。伏季休渔期,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加大海上执法、渔港巡查力度,挤压涉渔“三无”船舶活动空间。在海上,发现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扣押回港。
2.依港查船。对停靠在渔港内的“三无”以及标识不规范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经查实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套用其他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的渔船,一律按“三无”船舶处理。
3.取缔拆解。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公开集中拆解,以案说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要进一步探索异地、联合办案模式,为清理取缔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四)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整治违禁违规渔具。严肃查处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的渔具行为。
1.休渔禁渔期整治。在海洋伏季休渔期、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期,加强在港渔船排查,对装载禁用渔具的,依法予以没收;对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依法处罚。
2.生产季节整治。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深入推进海洋违规渔具整治“清网”行动。将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的渔具,特别是拖网、张网等主要作业方式作为执法重点,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对渔获物幼鱼比例不符合国家通告要求的,依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集中销毁。对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公开销毁,以案说法,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震慑。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五)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广泛宣传内陆大江大河(湖)禁渔制度通告,让渔民群众熟知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禁止作业类型和有关要求。从3月起,依次启动“亮剑2019”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
1.管住渔船。对辖区内的渔船登记造册,掌握每艘渔船禁渔期间动向,确保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2.强化巡查。在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黄河、淮河、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开展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要实行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和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特别是对首次禁渔的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流域,各地要重点关注、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首战成功。
3.加强总结。对于首次禁渔的地区,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阶段性小结和禁渔总结,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按流域统计好专项执法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承担单位:沿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黄河、珠江、闽江等流域各省(区、市)及海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六)渤海综合治理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推进渔港、渔船、海水养殖综合治理体系构建和完善。
1.依法依规推进海水养殖治理。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管控要求,依法拆除非法的网箱网围养殖设施,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
2.扎实推进海洋捕捞综合治理。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会同海警部门,坚决查处违反《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使用禁用拖网的捕捞行为,加大渤海重点海域、重点时段执法力度。结合渔港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规范渔船水上拆解活动,严厉查处冲滩拆解行为。严格执行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渔船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行为。
承担单位: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省(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七)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合作,推动将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具体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8〕71号)执行。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八)边境交界水域专项执法行动
加强双边执法合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越界捕捞,保护边界渔民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1.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中俄边境水域,开展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重点打击持证渔民越界捕捞,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越界捕捞。5—6月份和9月份,在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分别开展中俄渔政部门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检查,重点打击鲟科鱼类、秋鲑违法捕捞及越界捕捞等违法行为。
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红旗河、珲春河,联合公安、海事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查无证生产、越界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边境渔业生产秩序。
承担单位:辽宁、吉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中老边境水域。在澜沧江开展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
承担单位:云南省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4.中越边境水域。在北仑河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越界捕捞行为。推动开展同步渔政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体制和机构队伍,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防汛防台、应急值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强化培训教育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突出休渔期等重点时段、渔港等重点区域,水陆联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1.适航性执法。对渔船安全救生、消防、防止污染环境的设备设施配备,安全信息终端设备配备及使用,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执行,船名号刷写、焊接、制作安装等情况,强化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已经离港的,责令返回港口并依法处罚。
2.重点设备执法。对擅自拆除渔船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船吨位、载重线、擅自更换主机甚至扩大主机功率等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责令整改、处罚。
3.“脱检”渔船执法。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的渔船进行整治。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非法捕捉、繁育、展示展演、出售购买利用等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所的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1.严厉打击盗捕行为。加强日常巡护力度,重点关注自然保护地、重要栖息地等关键区域和斑海豹、海龟等关键物种,在水生野生动物繁殖期、洄游期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的盗捕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一批典型性案件,提高法律震慑力。
2.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加强对出售、购买、租借、自繁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规范管理,避免相关活动对水生野生动物野外资源造成破坏。对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单位及经营利用场所进行清查,核实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数量、来源、养殖条件等关键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处理。
3.广泛开展保护宣传。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海龟日、水生野生动物科普宣传月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海洋馆、科研单位的作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开展日常性科普宣传。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承担单位:全国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亮剑2019”行动是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项执法任务,确保执法成效。要明确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行动指挥部成员、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见附件1),并按时调度行动成效(见附件2)。在做好专项执法行动的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统筹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港水域环境污染整治等相关执法工作。
(二)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要主动沟通协调、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突出震慑作用,各地在执法行动中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敢于碰硬,坚决查处,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制度。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立足职能,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和权威。要研究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与各部门对重点渔业违法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渔政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执法协查通报等制度,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渔政执法监督性评估,全面评估渔业法律法规和重点资源养护制度落实情况,提供决策参考。
(四)助力扫黑除恶。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渔业犯罪案件查处的宣传,推动涉渔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利用“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强化执法效果宣传,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
(六)强化执法保障。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将队伍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及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保障。要加强渔政队伍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保障,保护渔政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渔政人员依法履责不受干扰。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亮剑2019”行动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名单于3月15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渔业渔政局(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电子版请同时报送至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相关材料同时抄报长江办。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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